严重失信行为将有惩戒期
建立成都市科研信用信息数据库
科研信用信息成为
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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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审议通过了《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通过多项创新举措,将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信用体系建设,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
《规定》有哪些关键信息点?一起来看看吧!
失信行为记录对象——
参与科技项目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失信行为界定——
科研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违反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不端、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同时,《规定》分别针对项目申报单位或人员、承担单位或人员,咨询评审评估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一般失信行为及严重失信行为做了具体规定。
失信行为记录——
市科技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程序对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过程中存在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
对《规定》所列一般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经科技局认定或查处的,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
对《规定》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且受到以下处理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1. 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2. 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3. 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4. 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5. 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期为两年。惩戒期内发生的一般失信行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期由科技局根据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确定。
还有2点特别值得注意——
《规定》提出,在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结余资金留用监管,以及咨询评审专家遴选、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确定等工作中,把科研信用信息作为重要依据,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进行重点监督。
同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取消其在惩戒期内申请、参与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
查看《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的通知,请登陆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