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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将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提供咨询服务

来源:信息资源部| 发布时间:2008.06.18| 浏览:12578次
     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使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条款具有了可操作性。
 
    这一办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新办法与原来的办法相比,突出了自主创新,规范了认定标准,实现了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在借鉴国际经验、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办法》强调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今后,只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特征并同时达到各项认定指标要求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还改变了过去只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办法,取消了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原有高新技术企业将按新办法重新认定,具体认定申报操作办法即将出台。我所为了方便我市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有关单位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特收集整理了相关的文件资料提供下载,望尽快熟悉了解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应准备。
 
    我所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相关政策文件和解读下载:
1、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doc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doc
3、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doc
4、解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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