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蜻蜓公司状告成都皮鞋个体经营户林某及王某商标侵权案在成都中院开庭。这是全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动月活动开展以来,成都开审的第一起知识产权案。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组织了十余家企业和中介机构共二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据原告红蜻蜓公司称,公司的注册商标是一只蜻蜓的图案,于2000年10月28日受让取得,注册时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皮鞋。红蜻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该商标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使其具有较高的声誉,成为驰名商标。两被告在成都某鞋城销售的皮鞋新产品和包装上标有蜻蜓图形标识,其售货单据、店面招牌上标有“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上述行为损害了红蜻蜓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对此被告林某及王某辩称,自己经营的个体公司并没有像红蜻蜓公司所诉的那样在售货单据和店面招牌上标有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而且我们生产的皮鞋上画着两只蜻蜓,这种图案组合与红蜻蜓公司的商标显然不同。”不过林某等二人承认自己工厂生产的皮鞋鞋面和包装盒上确有两只蜻蜓的标识,这些皮鞋主要在成都某鞋城销售。
经过审理,法庭最终认为,“两只红蜻蜓”和“一只红蜻蜓”构成类似,消费者很容易产生误解,加上王某使用的店面招牌和票据上的“红蜻蜓”字样,构成了商标侵权。最终法庭支持了红蜻蜓公司的诉求,判决王某和林某共同承担5万元的赔偿责任以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部